在临床用血严重匮乏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指定国家机关、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加无偿献血。3月26日,海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新的《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行。
该条例规定,已满十八周岁不满六十周岁的公民,均可以参加无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献血者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六十五周岁。自愿献全血者每次献血量为二百毫升至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男性不得少于三个月、女性不得少于四个月。在省内无偿献血并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国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国家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还可凭相关证件享受免交进入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旅游景区景点参观游览门票费、免交公立医疗机构门诊挂号费和诊查费、免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等措施。在用血方面,保证临床急救用血的前提下,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时也可合计免费使用其献血量的等量血液。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免费用血,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临床用血,可以免费使用合计不超过一千毫升的血量。临床用血后,献血者及用血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医疗机构出具的用血及收费证明,到就诊的医疗机构或者所献血的采供血机构核销免费用血量内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成本费用,超出部分由本人负担。其他用血者临床用血时只需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用血者自体输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文章链接:https://www.ehnjk.com/article/215.html